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09號
KSDV,110,除,109,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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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韓宗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聲 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聲請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34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本院依聲 請於109年11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0年3月2日已滿4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 公示催告公告查詢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 提出本件聲請,合於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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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鴻營造│韓宗衡 │中國信託│196308│811,000元 │105年12月12日 │1219967 │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006704│ │ │ │
洪光伯 │ │新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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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