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筱琪
被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被 告 蔡珮吟
蔡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參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林謙浩,有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茲由其於民國110 年 7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77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富億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富億公司)邀同被 告蔡珮吟、蔡鎮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簽 訂綜合授信契約書,於該貸款額度內分別動用如附表所示8 次款項,嗣於109 年6 月18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借款 利率改為按一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2.23%-0.819%,即年息 2.26%機動計付。如立約人未按期還款則按契約第三條第( 四)項第2款約定方式計息。詎富億公司於109年10月16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還款,迄今尚欠本金8,365,63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綜合授信契約書共同約定條 款第七條,授信約定書第十五、十六條相關約定,上開借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 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情,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1 份、授信動用 申請書及借據各8 份、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書5 份、授信約定 書3 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 見本院卷第15至109 頁),經本院核對無誤,而被告均經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 於己之聲請或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規定,自應視同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有理由而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
│編號│尚欠本金 │ 利息及違約金 │
├──┼──────┼────────────────────────────┤
│ 1 │824,444元 │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計算之利息│
│ │ │;暨自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列│
│ │ │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404,444元 │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計算之利息│
│ │ │;暨自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列│
│ │ │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3 │1,291,111元 │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計算之利息│
│ │ │;暨自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列│
│ │ │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4 │598,889 │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計算之利息│
│ │ │;暨自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列│
│ │ │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5 │1,345,556 │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計算之利息│
│ │ │;暨自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列│
│ │ │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6 │776,119 │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計算之利息│
│ │ │;暨自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列│
│ │ │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7 │1,903,960 │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計算之利息│
│ │ │;暨自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列│
│ │ │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8 │1,221,111 │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計算之利息│
│ │ │;暨自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列│
│ │ │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8,365,634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