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42號
KSDV,110,訴,442,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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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厲復中 

被   告 梁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勃亞環資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5 年8 月17 日向被告申請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貸款、於107 年2 月23 日向被告申請如附表編號⒊、⒋所示貸款【4 筆貸款合計新 臺幣(下同)499 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5 年 8 月17日起至110 年8 月17日止(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貸 款)、107 年2 月23日起至同年8 月14日止(如附表編號⒊ 、⒋所示貸款);約定利率分別為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 碼年利率2.24%(合計為年利率3.4 %)計息(如附表編號 ⒈、⒉所示貸款)、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3M) 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利率2.64178 %(合計為年利率 3. 3%)計息,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3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 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如附 表編號⒊、⒋所示貸款)(如附表所示4 筆貸款嗣均另有簽 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另上揭借貸皆約定如逾期繳付本息 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勃亞環資有 限公司自110 年1 月17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依據授信約定書第7 條第1 項第1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因被告勃亞環資有限公司總計尚積欠原告本金2,33萬3,



81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果,又被告 厲復中梁惠茹為被告勃亞環資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依約清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 答辯。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 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 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 (帳號)資料查詢單1 紙、連帶保證人聲明書2 份、授信契 約書2 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 1 份等為證(本院卷第13至62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 │未償本金 │利息計算起│年利率│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新臺幣) │迄日 │ │(民國) │
│ │ │ │(民國)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按│逾期6 個月以上按│
│ │ │ │ │ │左開利率10% │左開利率20% │
├──┼──────┼──────┼─────┼───┼────────┼────────┤
│ 1. │1,800,000元 │380,000元 │自110年1月│3.04%│自110年2月19日起│自110年8月21日起│
│ │ │ │18日起至清│ │至110年8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 │ │ │ │
├──┼──────┼──────┼─────┼───┼────────┼────────┤
│ 2. │1,200,000元 │570,000元 │自110年1月│3.04%│自110年2月19日起│自110年8月21日起│
│ │ │ │18日起至清│ │至110年8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 │ │ │ │
├──┼──────┼──────┼─────┼───┼────────┼────────┤
│ 3. │1,194,000元 │553,521元 │自110年1月│3.22%│自110年3月2日起 │自110年9月4日起 │
│ │ │ │28日起至清│ │至110年9月3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 │ │ │ │
├──┼──────┼──────┼─────┼───┼────────┼────────┤
│ 4. │796,000元 │830,290元 │自110年1月│3.22%│自110年3月2日起 │自110年9月4日起 │
│ │ │ │28日起至清│ │至110年9月3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 │ │ │ │
├──┼──────┼──────┼─────┼───┼────────┼────────┤
│合計│4,990,000元 │2,333,811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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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