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被 告 宏昕螺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勝鵬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8條,已約明被告對 原告所負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第 36頁),足見本件當事人就本件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涉訟,業 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 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 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趙亮溪,嗣於本院審理中 ,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鑫川,原告並以書狀聲明由林鑫川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被告宏昕螺絲有限公司(下稱宏昕螺絲公司)於 民國109 年3 月5 日邀同被告陳勝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申請定期貸款- 非循環信用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於 109 年3 月11日申請動用該貸款,借款期間自109 年3 月11 日起至112 年3 月11日止,本金及累計利息應自撥款日起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之資金成本加碼年息2 %計算 (現為3.84%)。如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宏昕螺絲公司應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並 自債務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6 個月以內之債務, 應以原貸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之部分,應以原貸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宏昕公司自110 年2 月8 日起即未 依約繳款,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其 尚積欠本金733,859 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陳 勝鵬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額度支用申請書、銀行 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催告函暨招領 逾期退回信件通知、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往來明細查詢 單及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7頁),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 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8,04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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