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張琴虎
上列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9 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詐欺刑事案件審
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
庭以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558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此均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岷沂、陳建勳、游晏、洪彥翔、 陳秉翔、林震諺(法定代理人林盈成)、周宗賢(法定代理 人周少強)、蔡靜婷(法定代理人楊秋鴻)等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賠償原告新臺幣276 萬元本息,事實及理由則記載「 詳如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9 年度訴字第1207號案件所載」 ,比對刑事案件判決所載之內容及案號,原告所指應係本院 刑事庭109 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誤 載,合先敘明。然而,系爭判決之被告僅游晏、陳秉翔2 人 ,事實欄則記載陳建勳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案偵辦中,其餘 被告均非該案被告,亦無任何關於其餘被告犯罪事實之記載 ,則針對除游晏、陳秉翔及陳建勳以外之其餘被告,在原告 起訴狀內即欠缺請求原因事實之表明,且其餘被告是否係屬 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得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亦屬有疑,而上開事項均攸關本件起訴是否合法,是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
│一、請求被告謝岷沂、洪彥翔、林震諺(法定代理人林盈成│
│ )、周宗賢(法定代理人周少強)、蔡靜婷(法定代理│
│ 人楊秋鴻)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為何? │
│二、被告謝岷沂、洪彥翔、林震諺(法定代理人林盈成)、│
│ 周宗賢(法定代理人周少強)、蔡靜婷(法定代理人楊│
│ 秋鴻)等人屬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得對其等提起│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理由與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