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1號
KSDV,110,訴,211,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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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誼 
被   告 詠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0,8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具狀擴張上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81,37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
,6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開訴之聲明擴張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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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