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08號
KSDV,110,補,808,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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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陳清強 
原告與被告黃林瑞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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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