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91號
KSDV,110,補,791,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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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金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茂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6,963 元,應繳裁
  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2,47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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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