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68號
KSDV,110,補,768,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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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張黃淑貞
      蘇英琪 
      陳佘寶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私立新光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張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各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地號、面積如附表「拆除標的」欄所示建物
並返還該部分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額為斷,
各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
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
│編號│原告  │拆除標的         │訴訟標的│應繳裁判費│
│  │    ├────────┬────┤價額  │金額   │
│  │    │坐落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
│ 1 │張黃淑貞│高雄市大寮區磚子│ 3   │ 63,000 │ 1,000  │
│  │    │段3659-18 地號│    │    │     │
├──┼────┼────────┼────┼────┼─────┤
│ 2 │蘇英琪 │高雄市大寮區磚子│ 3   │ 63,000 │ 1,000  │
│  │    │段3659-19 地號│    │    │     │
├──┼────┼────────┼────┼────┼─────┤
│ 3 │陳佘寶雲│高雄市大寮區磚子│ 9   │189,000 │ 1,990  │
│  │    │段3659-20 、36│    │    │     │
│  │    │59-21 、3659-22 │    │    │     │
│  │    │地號      │    │    │     │
├──┼────┴────────┴────┴────┼─────┤
│合計│                       │ 3,990  │
├──┴───────────────────────┴─────┤
│備註: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各土地之公告現值21,000元/ ㎡,乘以其│
│   占用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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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