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張黃淑貞
蘇英琪
陳佘寶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私立新光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張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各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地號、面積如附表「拆除標的」欄所示建物
並返還該部分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額為斷,
各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
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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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拆除標的 │訴訟標的│應繳裁判費│
│ │ ├────────┬────┤價額 │金額 │
│ │ │坐落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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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黃淑貞│高雄市大寮區磚子│ 3 │ 63,000 │ 1,000 │
│ │ │段3659-18 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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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英琪 │高雄市大寮區磚子│ 3 │ 63,000 │ 1,000 │
│ │ │段3659-19 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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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佘寶雲│高雄市大寮區磚子│ 9 │189,000 │ 1,990 │
│ │ │段3659-20 、36│ │ │ │
│ │ │59-21 、3659-22 │ │ │ │
│ │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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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3,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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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各土地之公告現值21,000元/ ㎡,乘以其│
│ 占用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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