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51號
KSDV,110,補,751,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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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崔開明 

訴訟代理人 劉美麟 
被   告 陳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725元(
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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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