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34號
KSDV,110,補,734,202107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莊富端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