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蘇徐麗娥
被 告 何文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即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市場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