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4號
KSDV,110,補,684,202107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林姵瑜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秉邑張靜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0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