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麟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陳永群律師
被 告 陳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9,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