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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4號
KSDV,110,補,52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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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元耀發支付命
  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5,2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9,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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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