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吳國良
代 理 人 楊忠翰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後備軍人(子女)獎學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後備軍人(子女)獎學文教
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後備軍人(子女)獎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擬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 81年7 月13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 81年7 月31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經 109 年10月6 日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計13條 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 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 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財團 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 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 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 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擬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 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
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 文件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附 件「擬修正條文」欄第2 條係關於基金會業務項目之增修; 第5 條至第9 條部分則係關於董事會職權、選任方式、組織 、任期、代理資格、召集、決議事項種類之調整;第10條為 業務及會計年度審定事項異動;第11條乃關於辦理業務計畫 以外之工作需通過之單位;第12條係關於基金會各項所得不 得為分配盈餘行為及財產運用之修訂;第13條屬關於許可事 項之核備登記;第14條係基金會解散或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 許可,應辦理清算,及清算後剩餘財產之歸屬等。性質上核 屬該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決議方法重要事項之修正, 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 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 。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 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之意見,教育局函覆相對人章程變 更業經教育局110 年2 月20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1098200 號 函許可在案,有教育局110 年7 月7 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46 32600 號函存卷可參。是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㈡至附件「擬修正條文」欄第1 條、第3 條部分,因僅係關於 捐助章程訂定之法規依據、文字修正,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財團法 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 ,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 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