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545號
聲 請 人 王仁樂
相 對 人 黃慶餘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自民國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 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其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年 息 │票據號碼│
├──┼──────┼────────┼──────┼───────┼─────┼────┤
│001 │108年2月10日│500,000元 │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6日起│20% │NO255076│
│ │ │ │ │至110年7月19日│ │ │
│ │ │ │ │止 │ │ │
│ │ │ │ ├───────┼─────┤ │
│ │ │ │ │110年7月20日起│16% │ │
│ │ │ │ │至清償止 │ │ │
├──┼──────┼────────┼──────┼───────┼─────┼────┤
│002 │109年5月22日│60,000元 │109年7月5日 │109年7月6日起 │20% │0000000 │
│ │ │ │ │至110年7月19日│ │ │
│ │ │ │ │止 │ │ │
│ │ │ │ ├───────┼─────┤ │
│ │ │ │ │110年7月20日起│1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