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鄒岱珊(原名:鄒美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
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
財產僅有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2,846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63,196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
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