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41號
KSDV,110,司執消債清,41,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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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鄒岱珊(原名:鄒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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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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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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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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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 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 財產僅有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2,846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63,196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 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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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