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62號
KSDV,110,司促,8862,2021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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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債 權 人 許金秀 

債 權 人 許幸翔 

債 權 人 許秀慧 

債 權 人 許惠卿 

債 權 人 李亞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文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得向債務人洪文佐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 契約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送達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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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