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姚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姚振忠於93年12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69,149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7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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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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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姚振忠 │自民國95年09│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94599元 │ │月03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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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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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姚振忠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6658元 │ │4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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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姚振忠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
│ │98049元 │ │4月1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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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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