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51號
KSDV,110,司促,16751,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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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侯東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東發於 92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7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8,862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6,086元自97年10月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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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