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80號
債 權 人 會明記帳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澤數位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會明記帳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權人應記載為「○○○
(負責人)即會明記帳士事務所」;如係合夥,債權人應載
為「會明記帳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二、債務人三澤數位文化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