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52號
KSDV,110,司促,16552,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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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秋菊(原名:黃林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率(年息)│期    間 │利率(年息)│
├─┼─────┼──────┼──────┼──────┼──────┤
│1│新台幣  │自民國96年10│18.25%   │自民國96年11│1.825%   │
│ │65,029元 │月1日起至民 │      │月2日起至民 │      │
│ │     │國104年8月31│      │國97年5月1日│      │
│ │     │日止    │      │止     │      │
│ │     │      │      ├──────┼──────┤
│ │     │      │      │自民國97年5 │3.65%   │
│ │     │      │      │月2日起至民 │      │
│ │     │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9│15%    │自民國104年9│3%     │
│ │     │月1日起至清 │      │月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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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