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秋菊(原名:黃林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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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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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率(年息)│期 間 │利率(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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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台幣 │自民國96年10│18.25% │自民國96年11│1.825% │
│ │65,029元 │月1日起至民 │ │月2日起至民 │ │
│ │ │國104年8月31│ │國97年5月1日│ │
│ │ │日止 │ │止 │ │
│ │ │ │ ├──────┼──────┤
│ │ │ │ │自民國97年5 │3.65% │
│ │ │ │ │月2日起至民 │ │
│ │ │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9│15% │自民國104年9│3% │
│ │ │月1日起至清 │ │月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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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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