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育卉(原名:曹任芳)
債 務 人 曹任鳳
一、債務人曹育卉(原名:曹任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
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柒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曹育卉(原名:曹任芳)、曹任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萬零陸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零參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曹育卉(原名:曹任芳)、曹任鳳應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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