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36號
KSDV,110,司促,16536,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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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育卉(原名:曹任芳)




債 務 人 曹任鳳 


 
一、債務人曹育卉(原名:曹任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
  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柒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曹育卉(原名:曹任芳)曹任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萬零陸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零參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曹育卉(原名:曹任芳)曹任鳳應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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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