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246號
KSDV,110,司促,16246,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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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宗煌 
債 務 人 張郁庭即舒適內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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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