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234號
KSDV,110,司促,16234,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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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宗煌 
債 務 人 呂振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年息)        │
├──┼─────┼─────┼──────┼───────────┤
│ 1 │451,385元 │1.42%   │自民國109年7│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 │
│  │     │     │月31日起至民│民國109年10月22日止, │
│  │     │     │國109月10月 │按年息百分之0.142計算 │
│  │     │     │22日止   │。          │
│  │     ├─────┼──────┼───────────┤
│  │     │2.42%   │自民國109年 │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起 │
│  │     │     │10月23日起至│至民國110年3月1日止, │
│  │     │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242計算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0.484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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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