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27號
KSDV,110,司促,16127,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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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凱新 
債 務 人 盧方宜(原名:盧奎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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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