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53號
KSDV,110,司促,15453,202107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玉盆(原名:林吳玉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