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293號
KSDV,110,司促,15293,202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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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楊惠甯(原名:楊惠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惠甯(原名:楊惠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與債權人所訂立之信用卡契約書(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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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