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23號
KSDV,110,司促,15123,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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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秉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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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