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781號
KSDV,110,司促,14781,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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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林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陳林玉燕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
  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
  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000元整,
  及自民國95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
  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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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