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01號
KSDV,110,司促,14401,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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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1號
 
債 權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流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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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