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258號
KSDV,110,司促,14258,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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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王柏勝(原名:王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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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