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債 務 人 蕭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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