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57號
KSDV,110,勞補,157,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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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陳棟成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張景婷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之訴,暫免徵收2/3 ;又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聲明第1 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2 項後段「
請求自民國(下同)110 年7 月1 日起至復職日或退休日止按月
給付新台幣(下同)7 萬2,600 元」、第3 項後段「請求自110
年7 月1 日起至復職日或退休日止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4,368 元
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訴訟目的一致,是訴訟標的價額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及至復職日之期間,均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
定以5 年計,再依原告主張遭解雇前之月薪7 萬2,600 元、勞工
退休金4,368 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1 萬8,080
元【(72,600+4,3 68 )×60=4,618,080 】,加計聲明第2 項
前段請求給付工資5 萬0,820 元、聲明第3 項前段請求提繳勞工
退休金18萬7,824 元、聲明第4 項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14萬7,
620 元,共計500 萬4,344 元,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 萬0,599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即3 萬3,733 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6,866 元(50,599
-33,733=16,866),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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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