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鄭容景
原告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6,753 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42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依前揭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09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47 元(計算式:16,642元-11,095元=5,54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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