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原 告 王黃寶花被 告 黃○○ 兼法定代理 人 黃○○ 訴訟代理人 陳○○ 被 告 葉○○ 兼法定代理 人 陳○○ 被 告 江○○ 兼法定代理 人 江○○ 被 告 何○○ 法定代理人 何○○ 被 告 李安可 陳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追加被告何○○、李安可、陳守忠,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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