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22號
KSDV,109,訴,722,2021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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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王黃寶花
被   告 黃○○ 
兼法定代理 
人     黃○○ 
訴訟代理人 陳○○ 
被   告 葉○○ 
兼法定代理 
人     陳○○ 
被   告 江○○ 
兼法定代理 
人     江○○ 
被   告 何○○ 
法定代理人 何○○ 
被   告 李安可 
      陳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追加被告何○○、李安
可、陳守忠,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1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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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