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 告 賴明聰 被 告 李定宇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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