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37號
KSDV,109,訴,1737,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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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
原   告 賴明聰 
被   告 李定宇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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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