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75號
KSDV,109,訴,1575,2021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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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伊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
,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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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