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伊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
,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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