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1號
聲請人即債 陳玟聿(原名:陳秀菊)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262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新光人壽及富邦人壽保險契約解
約金,及債務人繳回之案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
,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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