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210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210,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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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0號
聲請人即債 洪復和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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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呂帆風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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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210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遠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 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 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 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本院於110年3月15日行使撤銷權命債務人繳回,但債務迄 未繳回一事,由後續免責與否階段評價,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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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