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91號
KSDV,109,勞簡,91,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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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王宥程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沛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沛婕為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士豪,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變 更為許沛婕,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由許沛婕聲明承受訴訟。惟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許沛婕為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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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