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紳篪
送達代收人 柯俞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昭、蔡秉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1,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