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9號
原 告 修一堂
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黃金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 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所涉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裁定命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 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 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 訴而告確定,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