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0年度,14號
KSDM,110,自,14,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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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郭文平
自訴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被   告 張世煌



      賴林呈



      徐肆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世煌開設「123 法拍網」及皇家世紀 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下稱皇家公司 ),被告賴林呈徐肆鈞則受僱於被告張世煌。自訴人郭文 平前因未能清償債務,致其名下房地遭查封拍賣,自訴人遂 於民國105 年7月27日,委任被告3人處理相關法拍事宜。自 訴人與被告3人便以自訴人向皇家公司借款新臺幣(下)300 萬元之名義,製造虛偽金流,將自訴人名下房地設定第二順 位抵押權予皇家公司。自訴人復因需錢孔急,於106年5月27 日向皇家公司借款40萬元,並言明日後自其名下房地拍賣所 得分配款中抵扣。嗣自訴人名下房地拍賣後,皇家公司乃於 107年3月19日獲分配295萬9531元。詎被告3人竟對自訴人隱 瞞此事,迄自訴人收受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時,自訴人始 知上情。經自訴人屢向被告3 人索討,被告張世煌才指示被 告賴林呈於107年7月31日面交10萬元給自訴人,被告賴林呈 並於同日以書面同意於107年8月3日返還全數款項245萬9531 元(0000000-00-00= 0000000),然屆期未為返還,被告賴 林呈復於107年8月3日,再以書面同意於107年8月7日返還全 數款項,但屆期仍未返還。被告3 人更於後續民事訴訟中主 張未受自訴人委任,自訴人係向皇家公司借款,皇家公司獲 分配之295 萬9531元應為皇家公司所有,自訴人至此始知被 告3 人有侵占款項之故意。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項前段、第334 條、第343條、第307條分別著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係 指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亦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者 而言,不以起訴或告訴時所引用之法條或罪名為區分標準(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48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檢察官偵 查結果究屬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甚或行政簽結,概屬 檢察官開始偵查後所得之狀態,對於上開自訴之提起所設之 限制規定,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判 決意旨可考)。
三、經查,自訴人前曾因認被告3 人得知其名下房地將遭法拍, 有機可趁,基於詐欺、侵占、背信之犯意,向自訴人佯稱: 可代為處理相關法拍事宜等語,使自訴人陷於錯誤,委任被 告3人處理,詎被告3人事後竟拒不交付應分配給自訴人之拍 賣所得款項140萬元,被告賴林呈並分於107年7月31日、107 年8月3日,以書面同意於107年8月3日、107年8月7日返還款 項,卻未有下文,而將款項侵占入已,致生損害於自訴人, 遂於107年9月27日具狀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 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8年1月30日以 108年度偵字第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等情, 有刑事告訴狀暨所附證據(均影本)、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二第17至40頁)在 卷可稽。足見前案告訴所指被告3 人涉犯之罪名(詐欺、侵 占、背信)及款項金額(140 萬元),雖與本件自訴所指者 略有差異,但二者所指之被告3人及犯罪事實(亦即被告3人 未返還拍賣同一標的物所得款項)均屬相同,揆諸前揭判例 意旨,前案與本件自訴應係同一案件至為灼然。而觀本件自 訴係於110 年3月9日提起而繫屬於本院乙情,有附卷刑事自 訴狀暨其上本院分案收案戳章(見本院卷一第5 頁)為憑。 顯見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前,與本件自訴為同一案件之前 案,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規定開始 偵查,並偵結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上述判決意旨及條 文,自訴人於前案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問偵查結果為何) ,再行提起本件自訴,於法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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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