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倚民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倚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倚民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 月確定(其中4 月已執行完畢) ,並於民國100 年11月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 0 年7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1811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