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77號
KSDM,110,聲,1577,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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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立旺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立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立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5 年10月(其中1 年8 月 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入監執行,茲 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7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 第786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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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