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74號
KSDM,110,聲,1574,202107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河廷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河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河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年確定, 並於民國100 年8 月18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7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3864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