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46號
KSDM,110,聲,1546,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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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世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世偉因犯傷害等罪,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傷害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徒刑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亦相同,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有異,有侵害個人專屬法益者 ,附表編號2持有之期間亦非甚短,對公共秩序危害非輕, 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 益等綜合判斷,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時間有誤, 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至附表編號2之罪,雖尚有罰金刑, 因不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而不在聲請範圍內,併予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受刑人謝世偉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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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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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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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8年5月23日 │108年6月間某日至109 │
│ │ │年2月19日8時1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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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3289號 │第84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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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2818號 │109年度簡字第277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8日 │ 11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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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確定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2818號 │109年度簡字第2775號 │
│ 判決 ├────┼──────────┼──────────┤
│ │判 決│ 109年11月17日 │ 110年4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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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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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