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04號
KSDM,110,聲,1504,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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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俊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俊緯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俊緯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 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 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 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 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 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 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足資供參。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 號1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2 、3 則均 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 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110 年度執聲字第1018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 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6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 至3 所 示之3 罪應定執行刑,則本院自可更定該3 罪之應執行刑。 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 之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 2 月),亦不得輕於附表所示3 罪中之最長刑期(即附表編 號1 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7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 至3 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 加計附表編號1 之有期徒刑7 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1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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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 備 註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竊盜│有期徒│109年5月23日│本院109 │109年8月24日│本院109 │109年9月30日│編號2、3所│
│ │ │刑柒月│ │年度審易│ │年度審易│ │示二罪,於│
│ │ │ │ │字第922 │ │字第922 │ │判決時曾定│
│ │ │ │ │號 │ │號 │ │執行刑6 月│
├─┼──┼───┼──────┤ │ │ │ │,如易科罰│
│2 │竊盜│有期徒│109年5月9日 │ │ │ │ │金,以新臺│
│ │ │刑肆月│ │ │ │ │ │幣1,000 元│
│ │ │,如易│ │ │ │ │ │折算1 日 │
│ │ │科罰金│ │ │ │ │ │ │
│ │ │,以新│ │ │ │ │ │ │




│ │ │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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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有期徒│109年5月20日│ │ │ │ │ │
│ │ │刑參月│ │ │ │ │ │ │
│ │ │,如易│ │ │ │ │ │ │
│ │ │科罰金│ │ │ │ │ │ │
│ │ │,以新│ │ │ │ │ │ │
│ │ │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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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